第 一 章 送審要件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資格審定: 一、專任教師,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第一學 年學生尚未入學前,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得提前申請。 二、兼任教師,已有聘書,聘任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且有任教事實。 三、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返校義務授課,符合前款授課時 數。 前項申請,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得 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同意,由借調學 校為之;無專任服務學校者,得擇一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送審: 一、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 出申請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 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之 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但因教師未符學校升等期 限規定而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四、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 理程序中。
第 三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教學工作,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起資年月起計,並 有擔任該等級教師實際聘任之年資始得採計。 二、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申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