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74條為何出現在罰單通知上?1分鐘行政法教室
2022年5月11日—送達與寄存送達...指的是文件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中,由本人親自簽收的情形。...文件送到收件人的住居所或營業(工作)場所,但是由同居人或受僱人等人簽收。
行政程序法§74[1]主要規範的是關於「寄存送達」的規定,在討論該法條之前,首先我們要理解什麼是寄存送達。
送達與寄存送達送達指的是當行政機關要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人民一些重要事項、或是給予行政處分時,將文件遞送給人民的方式,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般送達(行政程序§ 72 )[2]
指的是文件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中,由本人親自簽收的情形。
補充送達(行政程序§ 73 第 1 項)[3]
文件送到收件人的住居所或營業(工作)場所,但是由同居人或受僱人等人簽收。
留置送達(行政程序§ 73 第 3 項)
如果收件人自己或是他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拒絕簽收的話,可以將文件留置在應該送達的處所,也算是完成送達。
寄存送達(行政程序§ 74 )
寄存送達則是指當文件送達了收件人的住居所或營業場所,但是都沒有人在的時候,就可以將文件寄存在當地的行政或警察機關(如果負責送件的是郵局,那麼也可寄存在當地的郵政機關),並且製作送達通知書提醒收件人要自己去領。
公示送達(行政程序§ 75 )[4]
指的是行政機關在機關的公報或用新聞稿的方式讓民眾自行查閱。
行政程序法§ 74 的爭議在何處?那麼,為什麼說寄存送達曾在實務上產生爭議呢?
原因就出在於許多針對行政法上的救濟行為(如:訴願、復查等⋯⋯)的提出期限、或是行政行為的生效日期都是以送達時開始起算——那麼問題就來了:如果是像行政程序法§ 74 這樣的寄存送達的情形,到底是該以收件人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開始算送達、還是文件被送到行政警察機關或是郵局的那一天就已經算是送達了?
基於此,實務上長久來的見解都是以送達至寄存機關起就發生效力,會開始起算送達的時間。
然而,這個見解卻也曾被質疑是否違反憲法上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而有違憲的疑慮。對此,大法官在釋字 797 號解釋[5]中就有針對這個問題作出解釋。
大法官認為:寄存送達只是在一般、補充和留置送達都無法施行的情況下實施的一種替代手段,且行政程序法§ 74 中也有規定使用寄存送達手段時,需要製作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在送達地點——也就是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的門上,另一份交由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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