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
台灣民政府唯一任務即是「台灣復歸母國日本」依循「琉球復歸模式」。
日本國的台灣群島
日本國一直都是實行「內地延伸主義」的「單一國家制度」,這與西方國家的「複數國家制度」之宗主國與殖民地關係(聯邦或邦聯)的自治完全不同。大日本帝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因《下關條約》(又稱:《馬關條約》)取得了台灣群島。經過50年的統治(全民教育與現代化建設),昭和天皇終於1945年4月1日頒布詔書,賦與台灣地區住民參政權,同時因實施修訂後的《兵役法》,讓台灣戶籍者有服兵役義務,從而在台灣地區實施了《大日本帝國憲法》。因此依照國際公法,台灣群島已正式成為大日本帝國內地延伸的固有領土。
終戰後被分割佔領然而,美軍在日本投下兩顆原子彈而終結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依據盟軍分割佔領,日本本土由美軍以「盟軍最高統帥總司令部(GHQ)」身分進行佔領,琉球群島則由美軍以「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USMG)」身分於二次大戰終戰前即行親自佔領,而日本台灣群島則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責令蔣介石委員長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並因美國的反共立場,授權當時還有邦交關係的中華民國代理佔領,其後於1979年經美中建交與美華斷交,同時通過其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將中華民國降格為「台灣治理當局」以來,迄今還持續佔領中…(美國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款及第23條a款繼續分割佔領)。
台灣治理當局起初自認是中國唯一代表的蔣介石,在日本台灣成立了「中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來當作「中國台灣民政府」,並於1947年5月16日改制成為「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此外還成立了「中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來當作「中國台灣軍政府」,後來又將它改制成為「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這些都是後來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依照戰時國際法進行對台灣佔領的單位改革。與其說它是改革,不如說它是歪曲,因為蔣介石的「中華民國(ROC)」於1949年失去代表中國的立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PRC)」驅逐而離開中國的領土,成為逃亡他國(日本台灣)的流亡政府,同時又是代表盟軍接收日本台灣,就這樣成了詭譎的雙重身分(是中國內戰戰敗的流亡政府,同時也是二戰戰勝國盟軍接收日本台灣的代表),至今這樣的身分仍繼續存在。因此迄今的國際重要活動,仍須使用所謂「奧會模式」「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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